Friday, October 1, 2010

漫谈法律
*文:巴古山

自小家贫,有机会读完中学已经好不容易了。读大学,梦想!后来靠着自修,终于考获资格,得以成为大学生。

原本想修读法律系的,但是,又是由于家贫,身兼数职,而且已经是两个小孩的爸爸,读法律,委实抽不出太多时间来修读,只好改修语文学系了。因此,这一生没机会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,也失去对法律有比较深层认识的机会。

平时,自己也曾经思索过,我们人类社会,最初也与禽兽没有两样,“强凌弱,众暴寡”,“弱肉强食”。没有所谓的财物拥有权,也没有夫妻、家庭等制度。穴居野食,随地而居。

人类毕竟脑子比其他禽兽发达,善于思索。思索的结果,换来人类社会的稍微进步。雏形的、松散的社会开始逐步形成了。

为了维护这社会的稳定,于是,约定俗成,就有了道德规范,承认个人对财物等的拥有权,在行为上也有了比较合理的规范。但,人类就是有他的劣根性,有的人就是不遵守这些规范,就好像很多组屋公寓的屋主那样,明明知道每月要缴纳维持费是他们的义务,却偏偏赖帐,不肯依时缴纳,害得在没办法支付每月经常费时,管理当局不得不停水停电。好人被坏人累了!

于是,有些聪明人想出了其他恐吓办法,想出鬼神等虚无的东西来,希望借助这些虚无的东西产生恐吓作用,强逼不道德的人也得守规矩。粗略的道德规范和恐吓工具结合起来,希望能借助双重结合,获得效果,人类宗教的产生,可能与此有密切关系。然而,有的顽劣的人,他天不怕地不怕,他连鬼神的惩罚也丝毫不畏惧。人们也奈何不了他。

很多人没道德,又漠视没有约束力的宗教,人类社会为了社会有条理、有规律、有系统的运作,于是,便产生了法律。有了法律,不管你怕不怕,守不守规矩,你犯了法,就根据法律的规章给予你应得的惩罚,由罚款、坐牢、处死等手段加以对付。所以,法律这个产物,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行为规范。制订和产生法律的用意是好的。它保证人人的权益不受侵犯,人人可以过规律的生活,社会生活可以安宁平静,社会秩序才会井然。这实在是一种崇高的理想。

然而人类这种万物之灵,实在比禽兽更禽兽。本意这么良善的法律,到了人类手里也变质了。因为懂得法律的人,善于玩弄法律;权势在握的人,可以利用法律为自己服务;腰缠万贯的富人,足以令“鬼为他推磨”;因而,法律无法发挥它固有的作用。

有些人他杀人放火、谋财害命;或者犯了其他罪该万死的罪;或者贪污滥权、偷龙转凤,但是,审讯时,因为某方面利诱威迫,那些重要的证人在供证时,不敢实话实说,法官在裁决时,只好以证据不足为由,让犯罪者无罪释放。不是因为他无罪,而是因为所谓的“证据不足”,不能判罪。

诸如此类的事件,层出不穷。

彰显公平、正义的法律,常常面对很多阻力的干扰和扭曲,不能发挥它的力量。如此这般,法律就失去它的效力了。在这种情况之下,法律有何用?

虽说,司法公正,但法官有时也受到有权势者操纵,不敢公正下判。这又是法律不能发挥真正作用另一例。

类似这些法律受到扭曲、受人操纵的事例,几乎触目皆是,普遍至极。

总说一句,法律也不是完全可以信赖的好东西。

(2010年9月28日初稿XG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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