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December 27, 2012

生的权利

生的权利
***文:江枫


院子里来了老鼠,常常见到它东冲西窜。全家人都提高警惕,提防它像前回那样潜进屋里来。万一走进屋子,要赶它出去,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。

要解决此事最有效的办法,就是先下手为强,预先将它清除掉。按照以往方法,用老鼠笼捕捉。于是,当晚就装上机关。第二早,它果然被捕捉到了。下一步就是将它杀死。最快捷的方法是用滚水烫它。可是,这方法有点残忍,看它在笼子里挣扎的痛苦情状,自己就感觉到不该用这不文明的方法。

于是,就改用使用老鼠药。这方法是将老鼠药置放在院子里,它吃了之后,就会中毒死亡。虽然,它的结局同样是死,但死的情状我看不到,也不知道它什么时候死,死在什么地方。

这次处置老鼠的经历,使我略有所悟。老鼠它在我的院子逃窜、在院子里的一切活动,可能是在觅食,那是为了生存呀!它的这些举动侵犯了人类,本非它们的本意。我们人类站在我们的立场,认为权益受到侵犯,就将它们清除,这也就侵犯到它生的权利了―――人权犯鼠权。

然而,我们可以以这样就饶它一命吗?这也不对。因为老鼠的破坏行经的的确确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,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不便。但佛家不是有一戒―――不杀生吗?我们要如何平衡歧异的见解?

要是一味坚持不杀生,让这些危害人类的物类滋生也不是好办法。它们滋生愈多对人类构成的伤害就愈大。

于是,经过几个昼夜的苦思冥想,我自己得出这样的结论:对我们不致造成太大伤害的、忍受得了的,放它一马,相安无事。譬如:院子里在花间舞蹈的蝴蝶、在枝头唱歌的鸟儿,我们就没有理由伤害它。它们享有生的权利;要是对我们造成极大伤害的、引起极大麻烦的,杀之可也!“人不犯我,我不犯人”。不过,杀的手段讲究一点,文明一点即可。

从这里,我们又免不了触及犯罪分子的处置手段。如今,不是有许多舆论,认为在高唱人权的今日文明社会,应该废除死刑吗?

我自己总认为,对于十恶不赦的人,死有余辜、处以死刑是罪有应得,大快人心,是千正万确的,何必对他仁慈、讲人权?如果他是杀人犯,无辜的人已经死在他的手下,不对他施以死刑,对死者已经不公平,这种人恶性难改,他日又再杀人,何必让更多的无辜者枉作冤魂。对死囚施以死刑,一了百了,杜绝后患。实在是最正确不过的。死刑不啻是为社会除公害,保障无辜者安全的最佳手段。何必责怪死刑?它有何不当?不但应该保留,而且应该严格执行。

我总觉得我们的社会,对于一些邪恶的人太宽容了,不但对犯了死罪的犯人宽容,对于一些行为不检的人,何尝不是?这种不当的宽容,简直是助纣为虐。

譬如:一些乱搞男女关系的人,搞出来的根本就是禽兽的行为;要是他们的禽兽举动的场景被人偷拍了,公诸于世,整个社会的舆论都在谴责偷拍的人怎样怎样不道德,却没有舆论谴责这些衣冠禽兽,这是什么逻辑?

衣冠禽兽的行径伤风败俗、破坏道德伦理,不但要受到谴责,实际上应该受到严峻的惩罚。如今,他们的恶德败行被揭露出来,舆论涌起一片同情之声,他们反而成为受害人,这是哪来的逻辑?

社会愈进步评估人类行为的尺吗愈走样,几乎沦落到是非不分、黑白颠倒的地步。我们只会在感叹“世风日下,人心不古”,可是,就是没人去端正、纠正评估的尺度、标准。自作自受!!

(2012年12月28日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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